第一条 为优化贺州人才环境,全面加强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保障机制,根据贺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贺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体检对象是指在贺州市工作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于A至E类,F类中具有博士学位的贺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柔性引进到我市挂职或每年在贺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半年的人才。
第三条 贺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及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可按照干部医疗保健规定享受1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体检时间由市委人才办与市卫健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第四条 贺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属于中直和区直驻贺企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其他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健康体检所需经费从市本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健康体检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调整体检套餐项目,额外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支付。健康体检名额不得转让他人,当年已享受单位免费体检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市卫健委根据市委人才办和体检办法要求印发通知,组织实施贺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及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健康体检工作。
第七条 市卫健委选择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承检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为贺州市“人才绿卡”持有者及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咨询、就医指导和健康指导工作。
第八条 健康体检工作结束后,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对体检结果普遍存在的问题或重大疾病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汇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市委人才办商市卫健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印发的《贺州市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办法(试行)》(贺人才通字〔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