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贺战略,建立和完善我市柔性引才机制,吸引各类人才积极参与贺州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遵循按需引进、重点引进、按管理权限分级引进的原则,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对口支援、技术入股以及其他适宜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总体思路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才领域和对象
第五条 突出需求导向,紧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重点引进碳酸钙、装配式建筑新材料和生态健康三大产业、各产业园区发展定位领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转型升级急需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六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专家学者;
(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各类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人选;
(三)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五)拥有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
(六)其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或领域的人才。
第七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能够满足我市用人单位的合作需求,能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或专业技术、行业领域有显著提升;
(三)具备来贺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就来贺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柔性引才的用人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贺州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柔性引进的人才提供相应报酬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引才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通过聘请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的方式,吸引其为贺州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兼职返聘:通过聘请高层次人才来贺兼职服务或返聘已退休市外人才,提供课题攻关、课程讲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对口支援:通过与市外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的方式,吸引其轮流选派本单位优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为我市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四)项目引才:用人单位以项目为依托,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人才或单位签订协议,利用其先进的技术、设备等优势为重大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五)联合攻关: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攻关团队、联合实验室等方式,联合进行项目攻关、技术合作、经营合作等内容开展工作;
(六)其他适宜方式: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备案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如服务外包、人才租赁、技术入股等。
用人单位应明确引才的方式,并与拟柔性引进人才或其所在单位就聘用时限、工作岗位、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任务、成果使用、保密要求,以及工作、生活条件待遇等事宜达成意向性协议。
第十条 柔性引才程序主要有:
(一)自主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向市委人才办提交《贺州市柔性引进人才申请表》进行申请。
(二)组织审定。薪酬待遇在10万元/年以内的,由市委人才办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柔性引进人才的能力、业绩、成果和达成的意向性协议等情况进行审定;薪酬待遇在10万元/年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签订协议。用人单位须与柔性引进人才签订正式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人事备案。用人单位需将柔性引进人才的基本信息表、签订的协议或劳动合同等材料上报到市委人才办进行备案。
(五)预算备案。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设立柔性引进人才薪酬奖补。薪酬奖补经费由市人才办根据当年柔性人才考核结果及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控制总量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人才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进工作时,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或其所在工作单位洽谈对接(或提出申请请求市委人才办协助帮助进行洽谈对接),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或所在工作单位签订顾问指导、兼职返聘、对口支援、项目引才等协议。协议应充分明确各方的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和相关要求;
(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柔性引进人才在贺服务期间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柔性引进人才在贺服务期间的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补充保险;
(五)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创造产生的专利成果的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的协议一式四份,市委人才办、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或其所在单位、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市开展智力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用人单位对我市柔性引进人才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或服务期限满、项目完成后开展,考核结果作为引进人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主要依据。绩效考核主要程序:
(一)考核申报:用人单位以及柔性引进人才按照服务期限满、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柔性引进人才在贺服务期间的实绩报告、工作总结、技术成果等相关材料或佐证材料;
(二)专业评审:由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专业(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和实地考察,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
(三)综合复审:由市委人才办对专家组反馈的绩效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核准后,报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四类;
(四)结果反馈: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复审后,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复审意见反馈至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严禁通过虚假协议、谎报工作实绩等方式骗取柔性引进人才优惠待遇,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围绕我市用人需求,加强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研发中心、猎头公司等洽谈合作,拓展引才引智合作交流,为我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提供渠道和支持。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的各类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或合同支付薪酬,薪酬数额、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或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财政奖补按薪酬总额的100%进行补助;绩效考核为良好等次的,财政奖补按薪酬总额的80%进行补助;绩效考核为合格等次的,财政奖补按薪酬总额的60%进行补助;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以财政奖补。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或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以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
(二)生活补贴。原则上要求柔性引进人才来贺服务期间全年累计不少于100个工作日才可以享有生活补贴。第一类和第二类对象补贴标准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引进对象洽谈商定,其他类型对象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月;
(三)政治待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我市的党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四)工作待遇。在贺服务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短期住所、必要的办公场所及设备,在优秀人才选拔、奖励、培养等方面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
(五)生活待遇。在贺州持续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且在工作城区内无住房的可配租人才公寓;
(六)交通待遇。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交通标准报销居住地或所在单位往返贺州市的交通费用;
(七)其他待遇。柔性引进其他对贺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相关优惠政策由用人单位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另行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柔性引才过程中发生争执的,可通过协商、调节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工作经费从市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