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办法(修订) (贺人才通字〔2019〕6号)

贺州市委组织部     2019-08-19 10:22     浏览:916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贺发〔201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加快科研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条  积极引进央企、跨国公司、国家级研究机构、境内外一流大学在贺州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和30万元;

(二)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单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万元。

(三)对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对于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第三条  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单位每获得一项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含5项)的单位,可申请额外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条件:

(一)经自治区认定为院士工作站;

(二)经国家认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

(三)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

(四)申请研发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奖励,必须拥有与其所创业或创新领域的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上半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可在当年提出申请,下半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可在本年度申请或在下一年度上半年提出申请。每项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5年内累计足5件以上(含5件),可提出额外奖励申请,不重复累计。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补助资金的单位,需填写并提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重点(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以及提交核准文件、牌匾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奖励的单位,需填写并提交《贺州市自主创新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2)、《贺州市自主创新扶持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以及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专利证书以及专利实施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章  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以下五类:

(一)科技园区:指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园区。

(二)产业化(中试)基地:指科研成果进行中间试验,研制出新产品,能在市场上产生产业化效益的基地。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四)大学科技园:指经国家、自治区科技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五)成果转化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指科技成果向所需要的部门转移转化,包括提供技术转移、技术支撑、人才聚集、综合协调等搭建桥梁和纽带的服务平台。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创业服务平台予以资金奖励:

(一)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由市科技局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0万元、300万元。

(二)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产业化(中试)基地,并在贺州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由市科技局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0万元、100万元。

(三)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大学科技园和成果转化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市科技局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30万元、15万元。

(四)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0万元、100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贺州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条件

(一)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成果转化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产业化(中试)基地;

(二)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成功孵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2.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产业化(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资金的单位,需填写并提交《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产业化(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以及提交认定文件、牌匾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成果转化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资金的单位,需根据《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任务安排指标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的通知》(桂科成字〔201634号)文件中关于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服务我市企业引进成果转化指标(申请自治区级成果转移中心指标为20件以上,申请国家级成果转移中心指标为40件以上),需填写并提交《成果转化转移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贺州市科技成果奖励发放办法》(附表2)要求的相关附件以及认定文件、牌匾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资金的单位,需如实填写并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5),以及孵化器公司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项目协议书复印件;成功孵化项目在贺州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的相关证明;孵化器公司批准为孵化成功企业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财政拨付一次性资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以上各类文件、证明、协议书等材料(复印材料必须字迹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后按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市委人才办商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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