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保护伞,钟山监狱医院一领导被判刑

贺州日报     2020-03-25 08:49     浏览:3244


2020年3月23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莫政才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政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莫政才在担任钟山监狱医院代院长、院长、十一监区监区长、九监区监区长、九监区政治教导员期间,在其所在监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结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贿赂共计24.9万元。

此外,被告人莫政才收受罪犯张树辉家属、特定关系人贿赂,徇私舞弊帮助张树辉获得减刑,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造成恶劣影响。

莫政才在担任钟山监狱医院院长、十一监区监区长、九监区监区长期间,收受罪犯张树辉家属、特定关系人财物共计7.2万元,伙同温玉光等人徇私舞弊,违规用奖励分为罪犯张树辉呈报减刑,导致罪犯张树辉共获得三次违规减刑,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七年。

张树辉于刑满释放后,继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梧州市及周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4月17日,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另查明,被告人莫政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被告人莫政才退出了赃款32.1万元。

远程庭审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八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政才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

所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政才犯受贿罪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莫政才收受贿赂,为黑社会犯罪服刑人员违规减刑,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特征。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莫政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被告人莫政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供述的该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政才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八步区法院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政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莫政才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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