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明的纪律持续强化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监管

广西纪检监察网     2020-12-22 10:04     浏览:244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已经全部脱贫摘帽,即将迈入“十四五”时期新的起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已经成为下一步的重要工作。众所周知,在多年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各地不断加大扶贫投入,积累了大量扶贫项目和扶贫资本,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扶贫资金资产管理不当,工作过程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成效难以持续稳定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加强对原有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监管势在必行,也必须依靠严明的纪律,才能确保扶贫项目资金资产不被闲置、流失、浪费和侵占。

持续强化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监管,要明确监管的范围、重点和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明确权属,加强责任监管。要由项目业主单位或扶贫部门同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共同监管,继续完善产权与权责、管理与经营的扶贫资产资本运行机制,合理运用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集体经济效益和群众二次分配,使原有的贫困村和贫困户继续获得收益,提升赢利能力。同时,要坚持风险防控,坚决防止扶贫资金流失,扶贫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要进一步针对各种巡视巡察、成效考核、专项审计、检查督导等反馈发现的问题,深入查找原因,确保各种问题不再拖延,认真整改到位。

持续强化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监管,要让群众广泛参与进来,保障效益发挥。扶贫项目资金资产后续管理,要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建立便于群众利用的监管查询平台,及时定期将项目资金投入使用和收益分配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要加大公开力度,让群众知晓,受群众监督。在村一级可以设立特约监察员或监察联络员,对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监管实现一线全程监督,打通群众事前监督“最前一公里”和事后举报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扶贫项目资金资产在脱贫攻坚工作结束之后依然发挥其真正的社会效益。

持续强化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监管,要严明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凡是发现在该领域出现优亲厚友、虚列支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资产资金,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入股,参与经营扶贫项目资金资产谋取私利等行为,或者在后续管理扶贫项目资产中因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和经济损失的,必须及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增强群众获得感和适应发展阶段的关系,要科学评估财政收支状况、集体经济实力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筹资渠道、负债水平,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能超越发展阶段,不能提脱离实际的目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因此,只有继续促使扶贫资金资产科学管理,安全有效,并且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源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钱开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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