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才绿卡”实施办法

市委组织部     2021-08-12 15:16     浏览:340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贺人才通字〔20205号)认定的人才类别,适用本办法。持卡人不受国籍、户籍、年龄和身份限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三条  经贺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且属于AE类的高层次人才,以及F类中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贺州市“人才绿卡”。

第四条  未列入上述人才类别,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贺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或领域的人才,申领类别及相应待遇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服务待遇

第五条  贺州市“人才绿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待遇:

(一)由市委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根据我市人才公寓有关运营和管理规定,对符合人才公寓保障对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人才公寓租住服务。

(二)依据贺州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现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持卡人在贺居住地,原则上分别由市、县(区)优先协调持卡人学龄子女到区域内的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入园,由市教育局统筹落实。各市管园区、市直属企业及各县(区)引进的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本级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三)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为持卡人门诊和住院就医提供优先服务;持卡人每年可按照干部医疗保健规定在各级定点医院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当年已享受单位免费体检的,不再重复安排),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卫健委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四)持卡人可凭卡免费乘坐本市内各地公交车,进入市属A级以上国有(含国有控股)旅游景区景点,可享受首道门票全免优惠政策,由交通和文化旅游机构统筹落实。

(五)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优先为持卡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审等车管业务。

(六)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优先为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优先为持卡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八)持卡人到国有银行办理业务,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九)持卡人纳入市领导联系关护对象范围,由市委人才办根据贺州市四家班子领导联系关护优秀人才相关制度统筹安排。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申领人向贺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递交《贺州市“人才绿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专家证明、获奖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人才引进证明、聘用(劳动)合同等对应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领取“人才绿卡”时查验原件)。

第七条  核发。市委人才办负责全市“人才绿卡”资格审核,市人社局配合做好全市“人才绿卡”制作发放和管理。根据申领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实际需要确认“人才绿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续办新证;“人才绿卡”遗失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备,并凭有关材料申请补发。

第八条  注销。使用虚假材料申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持卡人,其“人才绿卡”将被自动注销,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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